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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简略介绍 |
| 印花税的简略介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特区书立、领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并在特区使用的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在华机构、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员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即在合同上签字的单位和个人;立账簿人,即设置、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立据人,即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或书据的持有人;领受人,即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担保人、证人、鉴定人除外)。有些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方的,则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即发生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故纳税人应在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时即行贴花完税。 在特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特区外书立、领受而未税的应税凭证,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应在特区使用时贴花。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跏褂萌ǖ茸剖榫荩?/FONT>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的凭证,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纳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分类:税务相关事项 时间:2015-0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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