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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介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予以确定。
  (1)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酒吧等。
  (2)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包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
  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注:娱乐场所的缴费人兼营有其他业务,应将经营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和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只就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则按全部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缴费人应当在应当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分类:税务相关事项      时间:201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