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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百事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何小姐 13510689137 电 话:0755-28442120 邮 编:518000 网 址:www.baishilicw.com 邮 箱:13510689137@163.com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9号金民安酒店13F(杨美地铁站A出口前行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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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介绍 |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予以确定。 (1)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酒吧等。 (2)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包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 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注:娱乐场所的缴费人兼营有其他业务,应将经营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和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只就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则按全部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缴费人应当在应当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分类:税务相关事项 时间:2015-0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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