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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
| 报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向海关报关的人或单位称之为报关人。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了上述手续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报关手续,企事业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应经过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单位,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规定,除代办报关手续的国际运输企业和外轮代理公司以及专营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公司及子公司和所属省市的台区级分公司以及经批准有外贸权的支公司。 2、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免税品公司,外汇、侨汇商店。 6、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7、成套设备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其它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申请: (1)被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五百元人民币和工本手续费。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和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档,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否则海关不予接受.
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 | 分类:进出口权限办理 时间:2015-0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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